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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与长沙中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鲁滨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长沙中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鲁滨,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湘春路169号。负责人王德行,行长。被执行人长沙中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87号金色华庭B9118室。法定代表人陈鲁滨,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鲁滨。被执行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1712房。法定代表人陈曦,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曦。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撒湘江支行与长沙中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鲁滨、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曦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时间内无法拍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开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华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美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