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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永彩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彩,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02号原告:陈永彩,女,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汉族,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胜利,安徽省韩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永彩诉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彩的委托代理人张道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彩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原告的公司上班,因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扣除被告工资等所得外,至2014年1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艳辩称:被告系原告公司的员工,负责文秘、财务会计、管理员等职,不是朋友关系。原告因订购房屋在交订金2万元后不想要了,原告劝其购买该房,并让我从公司账户提取现金8万元支付购房款,办理完购房手续数月后,原告让其打了1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是提前支付的奖金,每年年底扣除。2014年1月28日原告又逼迫其将上述款更换为6万元的借条。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四年零九个月,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工资72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艳在原告陈永彩的公司上班,因购房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至2014年1月28日原告在扣除被告工资等所得外,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今借陈永彩购房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至今日之前所有王艳所打的借条一律作废,以此条为准。借款人王艳,2014.1.28。”借条一张。原告催要未果,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书面答辩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认为该笔借款实际是原告承诺提前支付的奖金,后原告逼迫其更换为6万元的借条的抗辩理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另外主张原告应支付其工资72000元,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永彩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被告王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