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新与成都中盛金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成都中盛金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张新。委托代理人李竣,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盛金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与被告成都中盛金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于2015年2月12日以“与被告成都中盛金方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