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蓝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清贵与井西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赵清贵,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井西娜,女,1989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赵清贵与井西娜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井西娜外出打工,无有具体下落。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无法执行,故将案件退回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执字第003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