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敖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敖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李春梅,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敖军荣,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被告敖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梅于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孟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