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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敖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敖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李春梅,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敖军荣,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被告敖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梅于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孟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