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慧与李全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李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周慧。被执行人李全成。本院在执行周慧与李全成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全成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涿民初字第16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艳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