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港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赵吉安与赵善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安,赵善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港民初字第367号原告:赵吉安。委托代理人:何福民,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善刚。委托代理人:杨仁良,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德均,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安与被告赵善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另案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吉安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安撤回对被告赵善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1625元,由原告赵吉安负担。审 判 员 方燕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邱凯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