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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绍桂诉被告蒋少军、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绍桂,蒋少军,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再字第1号原告李绍桂,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28日。被告蒋少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8日。被告李艳,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桂诉被告蒋少军、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桂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桂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绍桂负担。审 判 长  王昌书审 判 员  张 博代理审判员  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建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