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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马连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马连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安达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敏。委托代理人章世钰,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连秀,女,汉族,1963年4月4日,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万福镇镇南村计圩一组16号。再审申请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连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法官助理戚雯霓审 判 长  倪知良审 判 员  李 珏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