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田志杨与李景玉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杨,李景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578号原告田志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宏罡,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景玉,男,汉族。原告田志杨诉被告李景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田志杨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志杨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志杨负担。助审员 刘振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