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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湛河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五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翟洪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娥,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景伟,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程昆松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代理审判员  王伴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