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舜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舜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466号原告李舜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309号。原告李舜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名称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准确的主体名称应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名称错误,因此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晓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