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建忠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忠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36号罪犯张建忠,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奉法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该犯正在哺乳期,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奉法刑执字第0000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该犯哺乳期届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奉法刑收执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