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文卓与朱国成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文卓,朱国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李文卓。被申请人朱国成。再审申请人李文卓因与被申请人朱国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丹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文卓申请再审称:原审原告朱国成东边一间房屋是在70年代二家合砌,前半间属原审被告李文卓,后半间属原审原告朱国成,中间隔墙是李文卓家用土块砌成。由于年久失修等原因,中间隔墙已不存在。因此原审被告把红砖堆放在中间隔墙处,并没有影响原审原告房屋的排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本院审查查明:双方诉讼所涉及的丹阳市珥陵镇官厅11组的房屋即东边一间是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两家在70年代二家合砌,前半间属原审被告李文卓使用,后半间属原审原告朱国成使用,中间隔墙是李文卓家用土块砌成,中楞与隔墙归李文卓,后檐半间与西山头全部、屋顶桁条归朱国成。由于年久失修等原因,中间隔墙已不存在。为此,原审被告将红砖堆放在原中间隔墙处。本院认为:双方中间隔墙已不存在。原审被告将红砖堆放在原中间隔墙处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故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申请人李文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文卓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继跃审判员 史为民审判员 张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