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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万元与李长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元,李长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万元,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峨眉山市。被告:李长兵,男,30岁,汉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元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万元负担。审判员  胡程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集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