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兴祥、杨兴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祥,杨某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5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祥、杨某文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祥、杨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0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祥、杨某文伙同杨某宽(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某某村某某农庄往江义方向的基耕路段,见被害人于某驾驶摩托车途径此处,三人上前截停于某,用木棍殴打于某的头部、手臂,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轻微伤),并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交出钱包(内有人民币12元、证件若干)和摩托车,得手后迫使被害人跳入鱼塘。杨某祥随即驾驶抢得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55元)搭载杨某文、杨某宽逃离现场。数日后,三人经商量,由杨某祥、杨某文将抢得的摩托车丢弃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某某自来水厂附近的路边。破案后,摩托车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涉案钱包无法起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祥、杨某文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程某勇、徐某前的证言;证人张某、杨某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现失车经过;勒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发还清单;佛山市涉案物品委托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祥、杨某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立即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祥、杨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祥、杨某文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祥主动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祥的供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祥、杨某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祥、杨某文犯抢劫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摩托车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祥、杨某文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棠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胡祉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