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17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