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林海云、艾瑞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负责人:赵红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海云,个体户。被执行人:艾瑞燕,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书[协议规定:被告艾瑞燕、林海云拖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贷款本金60768元,利息2589.19元,本息合计63357.19元(利息、罚息仅计至2014年6月25日止,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被告艾瑞燕、林海云于2014年9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艾瑞燕、林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艾瑞燕、林海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被执行人艾瑞燕、林海云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借款本金50964.35元及利息(按实际还款日计)。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的(2014)宁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拒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宁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农 映代理审判员 黄宝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