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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南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曹某,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被告夏某,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与被告正在庭外协商,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宋毅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