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南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曹某,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被告夏某,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与被告正在庭外协商,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宋毅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