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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女,200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系原告胡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刘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宁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宁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