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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林发柱与胡芽妹、章魁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芽妹,林发柱,章魁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芽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发柱。委托代理人:林正俊。原审被告:章魁槽。上诉人胡芽妹为与被上诉人林发柱、原审被告章魁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3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洁、曾庆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已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并已签收,现上诉人胡芽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芽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上诉人胡芽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李 洁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