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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捍东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捍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598号罪犯王捍东,男,53岁(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捍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对罪犯王捍东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王捍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王捍东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捍东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捍东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捍东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捍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捍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