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裁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凯与武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凯,武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裁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宋凯。被执行人:武洋。申请执行人宋凯诉武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龙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武洋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凯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已送达至被执行人武洋,但被执行人武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武洋相应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及迟延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领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