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程建忠与包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忠,包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忠,男,51岁,蒙古族。被执行人包秀兰,女,55岁,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库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包秀兰在信用社账户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布仁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青格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