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唐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36号罪犯唐振,又名唐文彪,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孙金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作出(2008)廊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唐振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各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振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1月1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