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芮玉华、李芮与胡永胜、邵三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玉华,李芮,胡永胜,邵三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芮玉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芮,女,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三红,女,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所律师。上诉人芮玉华、李芮因与被上诉人胡永胜、邵三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永胜、邵三红从事美术教育工作,成立了芜湖艺方画室。2012年下半年芮玉华通过58同城网宣传艺方画室的信息,将其女李芮安排在胡永胜、邵三红开设的芜湖艺方画室学习美术。2013年7月1日前,李芮每逢周末在画室进行3小时的美术培训,7月1日以后,李芮每天集中培训,时间自早上8点到晚上10点,仅在节假日休息一天,至2013年年底。一审法院另查明:胡永胜、邵三红均具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李芮培训费用为40元/3小时。李芮学习期间共支付课时费2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胡永胜、邵三红具有教师资格,可以从事与美术教育相关的教学行为。胡永胜、邵三红在网上宣传其是家教式培训。李芮在胡永胜、邵三红处从事美术学习,按课时交纳费用,符合现行的家教式培训教学模式。故双方间的教育行为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因芮玉华支付23000元包含前期学费及集训费,李芮在艺方画室也进行美术学习,23000元与其在胡永胜、邵三红上课时段形成的课时费用基本吻合,且双方并没有签订集训合同,故对芮玉华、李芮以胡永胜、邵三红虚构事实、夸大宣传为由要求胡永胜、邵三红返还23000元课时费诉请,不予支持。芮玉华、李芮要求胡永胜、邵三红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芮玉华、李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芮玉华、李芮负担。芮玉华、李芮上诉称:1、从胡永胜、邵三红自己的宣传,接受培训的对象、人数、规模来看,其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家教行为,一审法院将美术教育培训行为定性为家教行为,违背客观事实。2、一审法院认为胡永胜、邵三红具有教师资格证,就具有办学资格的认定,是混淆了两个概念,使得非法行为合法化。3、因胡永胜、邵三红夸大性、虚假性宣传,导致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到胡永胜、邵三红开设的画室接受美术培训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上诉人没有过错,故对无效后果不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胡永胜、邵三红辩称:1、双方形成的是美术教学服务关系。其提供的是家教,有资格进行家教服务。2、其完全符合办学条件,2011年前带教的学生很多考取了好学校,其教育水平没有问题。对方的质疑没有依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1、芮玉华、李芮上诉称胡永胜、邵三红从事的是美术教育办学行为,其没有办学资质,系非法办学。由于胡永胜、邵三红在其家里开办艺方画室,按照小时收费,其自身也具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因此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家教式的教学关系,无需取得相应的办学资质。芮玉华、李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芮玉华、李芮在一审中提供的艺方画室网络宣传系2010年在58同城网上下载,现该网站上并未有该宣传,故芮玉华、李芮上诉称胡永胜、邵三红夸大性、虚假性宣传无充分证据证实。且根据该网络宣传载明内容:“高三生签协议专业未达本科线,退还全部学费”,但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涉案培训行为已经结束。综上,芮玉华、李芮以胡永胜、邵三红发布虚假广告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并退还学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芮玉华、李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朱莉娟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