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闫允瑞与闫治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允瑞,闫治平,刘先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闫允瑞,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万荣县荣河镇郑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闫治平,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荣河镇郑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先叶,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荣河镇郑村人,农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万河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治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6228483040716962116账号上的存款417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王文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茂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