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费执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士锋、宋士臣与费县薛庄镇白马峪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锋,宋士臣,费县薛庄镇白马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王士锋,居民。申请执行人宋士臣,居民。被执行人费县薛庄镇白马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闵凡玉,主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商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费县薛庄镇白马峪村民委员会的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