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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民委员会、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上才沟村民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民,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民委员会,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上才沟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民,男,生于1955年5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宋庆新,系该村支部书记。被执行人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上才沟村民组。负责人张全兴,系该组组长。关于张国民申请执行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民委员会、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上才沟村民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上才沟村民组有土地补偿款在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宝丰县张八桥镇财税服务中心账户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上才沟村民组在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民委员会名下,宝丰县张八桥镇财税服务中心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辉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连帝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