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修宽与董纯保、孙庭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宽,董纯保,孙庭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李修宽,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管龙,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淑平,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纯保,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孙庭庭,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修宽诉被告董纯保、孙庭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修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纯保、孙庭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修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修宽撤回对被告董纯保、孙庭庭的起诉。审判员 陈庆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