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戴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绰号“三黑”,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14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刚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吕磊、人民陪审员刘美清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红玲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防洪大堤,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吸毒人员谢某,得现金人民币50元。2014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溆浦县消防大队对面加油站的巷子里,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吸毒人员谢某,得现金人民币50元。2014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地坪村,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吸毒人员谢某,得现金人民币100元,随后公安民警在现场将两人抓获,并从被告人戴某某的身上搜出21个小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22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含有海洛因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并从其身上搜缴毒品共计2.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戴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以上四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谢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尿样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搜缴物品清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戴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戴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戴某某虽系多次贩卖毒品,但鉴于其只将毒品海洛因卖给谢某一人,且贩卖的数量较少,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刚华代理审判员 吕 磊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