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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雅玲与辽阳市白塔区圣通工艺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雅玲,辽阳市白塔区圣通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胡雅玲。被执行人:辽阳市白塔区圣通工艺品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北园路。投资人:刘春海,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辽阳市白塔区圣通工艺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阳市白塔区圣通工艺品厂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辽阳市白塔区圣通工艺品厂在辽阳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阳市白塔区圣通工艺品厂在辽阳银行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霞审 判 员  孙 宇代理审判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