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摩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摩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6号主管庭长批示审判长意见承办人刘爱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该公司法务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璐,该公司法务职员。被告天津摩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1-506室。法定代表人姚刚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摩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