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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与泗县粮食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泗县粮食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训。被告:泗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刘效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为231208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超出了一审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本案应由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均审 判 员  高艳人民陪审员  曹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