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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耿某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男。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放火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正迈,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京峰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洪悟协助工作,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正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因琐事与其父亲耿某某产生矛盾。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耿某某酒后与母亲王某某发生争吵,后趁母亲离家时,到自家的仓房里将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放出用暖水瓶盛装,将其淋到自家西屋的沙发和地上,用打火机点燃,大火将其家中的沙发、衣柜、门窗等物品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65元。案发后证人赵某某报案,肇东市公安局五里明派出所经侦查将被告人耿某某抓获,后移交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举出了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因泄愤故意纵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公诉机关对耿某某的量刑提出建议,建议对耿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辩护人认为,耿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首先,耿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次,耿某某以往没有犯罪记录,犯罪后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另外,作为受害人耿某某的父母已经原谅了耿某某。再有,本案存在着特殊性,是一起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耿某某面对家庭内部矛盾,没有摆正心态,乃至于心理失衡,并导致走向了犯罪。希望法院能够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耿某某和其父母沟通的时间和空间,以便化解亲人之间的家庭矛盾,让耿某某找回曾失去的善良,让其父、母重温久违的天伦之乐。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某某因让其父被害人耿某某贷款未果,产生矛盾。2014年11月11日,耿某某酒后与其母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趁母亲离家时,到自家的仓房里将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放出用暖水瓶盛装,将其淋到自家西屋的沙发和地上,用打火机点燃。大火将其家中的沙发、衣柜、门窗等物品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65元。案发后证人赵某某报案,肇东市公安局五里明派出所经侦查将耿某某抓获,后移交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2014年11月11日下午2点多,我从五里明镇喝酒回家后,让我妈找我爸给我贷款买楼。11月8日我跟我爸因为让他给我整贷款的事打起来了,他跑哪不知道。我妈说找不到我爸,就去前院我叔伯大爷耿某某家,我追到我大爷家,还是让我妈给我爸找回来给我贷款。我妈说不知道,我踹了我妈腰两脚,我大爷把我拉开,我妈跑出去,我追出去拽着我妈的脖领子,被我大娘拉开。我俩回家后,还是跟我妈要钱,让我爸回来给我贷款,她说不知道。不一会,后院邻居赵某某来拉架,我又在屋里喝了些白酒和啤酒,一生气把柜子上东西都扔到地下,酒瓶子也砸碎了,我妈从后门跑了,赵某某把我整到炕上他走了。过了十多分钟我老爷家老姑来劝我,我对她说我要点房子你就看热闹吧,我老姑走了。随后大约15分钟,我找到一个破暖水瓶,在我家后院仓子放置的摩托车里放出来小半瓶汽油,把汽油淋到我家西屋沙发和地上,用打火机把汽油点着。火着起来后,我拿个酒瓶子站在我家院里喝酒,赵某某和于某某进院把我抱住,我被他们整到院子外面。因为贷款的事,我一来气才点的房子,我喝了不少酒。我平时就住在他家西屋,房子属于我父亲的。2、证人赵某某证实:今天下午两点多钟,我正在家吃饭,老伴突然叫我,说后院耿某某家着火了,到耿某某家门口看他家屋里冒烟呢,我打了110报警,然后又给大队书记打电话。没过几分钟王某某书记和我战友于某某来到现场。耿某某手拿啤酒瓶子站在门口,他们不敢进去救火,怕他身上有刀,于某某和我来到耿某某面前劝说,在于某某和耿某某说话时,我一把把耿某某抱住,把他拽走了。这时老百姓上去救火,派出所消防车也到了,大家把火扑灭。耿某某头三、四天就扬言,向他爸要钱,不给就把房子点着了。头三、四年耿某某把汽油洒到自己家屋里,要点房子,我当时就在现场了,我说你要点房子就揍死你,他没敢点。3、证人王某某证实:案发下午三点钟左右,我接到赵某某电话,说屯子耿某某把自己家房子点着了,赶紧过来。我在车上给派出所打电话说刘彦屯耿某某家着火了,快让消防车去救火。着火现场有很多人看热闹,我问赵某某大家怎么不救火,他说耿某某不让救,当时看到耿某某在着火房子门前站着。这时赵某某和于某某向耿某某走去,赵某某把耿某某抱住拽走了。我开始组织老百姓救火,派出所的消防车也到了,二十多分钟火就扑灭了。派出所工作人员把耿某某带走了。4、证人于某某证实:案发下午三点多钟,我和王平义在五里明了,我接到战友赵某某电话找王平义书记,说他们屯子有人把自己家房子点着了。我开车拉王平义十分钟左右到了现场,看到一个房子屋里往外冒烟,就问赵某某怎么没人救火啊,赵某某说房门口那个孩子不让救火,我说咱俩过去看看。我和那个孩子说,你年纪轻轻的,点自己房子干啥,赶紧让大家救火。这时赵某某把他抱住拽走了,老百姓上来救火,派出所消防车也来了。5、证人侯某某证实:我与耿某某家是十多年东西院邻居,案发下午15时许,我在我家院子里整苞米,看到耿某某和他妈从前院回来,听到耿某某跟他妈要钱,让他爸回来给他整钱,如果不回来就把房子点着了。不一会耿某某进屋了,十多分钟以后就看到他家西屋窗户往出冒烟。我一看事情不好,就打119报警了。过一会我家前院邻居赵某某和于某某他俩到他家把耿某某抱住,然后我把我家的柴油桶整到院子里,怕我家房子也着了。过一会我去接水管救火,消防车也来了。我从小看着耿某某长大,他平时挺好的,挺能干,对父母也挺好。6、证人耿某某证实:耿某某是我叔伯弟弟,案发下午3点多钟,我兄弟媳妇王某某来我家送筛子,让我给耿某某打电话让他别回来,说他儿子耿某某回来要钱,要整死他。我给我弟弟耿某某打电话说,今天别回来了,耿某某回来要钱。随后耿某某进屋了,让他妈妈给他爸爸整回来,他妈妈说不知道在哪,他踹了他妈腰三、四脚。我把他拉开,他妈走了,耿某某追出去,他拽他妈的肩膀,我媳妇喊了一声放开你妈,他就放开了,娘俩回家了。过了一会他家着火了。耿某某是我一小看着长大的,平时表现相当不错,看到我有什么重活主动去干,对父母孝顺。7、证人赵某某证实:案发下午两、三点钟,我没事到我大舅耿某某家溜达,到屋看见耿某某和他母亲正吵架呢,我说你不是喝多了,这时他还喝呢,他还跟他母亲说:“我爸呢,给他找回来”。这时我和舅母到外面关铁门回来时,耿某某将柜上的水杯都弄到地上。她母亲一看这种情况害怕了,转头走了。耿某某还要追她妈,让我给拦住了,把他推到炕上,我走了。等我从地里干活回来,发现耿某某家屋里着火了,看见好多村民都在跟前,耿某某拦着不让救火,我们也不敢上前,等赵某某将他抱住从院里拽出来后,老百姓才冲到院里救火。8、证人赵某某证实:当时我在自家地里干活,我媳妇姜某某找我说:东院的耿某某家房子着火了,赶紧回去看看,别把咱家房子燎着。我开四轮车拉我媳妇回家途经耿某某家时,看见赵某某从后面抱着耿某某在他家南侧大门外,耿某某家里有不少人救火。我到家直接上我家房子,因为耿某某家挨着我家东侧,他家东面住房西侧窗户往外冒烟,西侧仓房没事。我到耿某某家仓房上,接上我家自来水管,顺着耿某某住房房顶西侧通风孔往里注水。我正浇水呢,耿某某在他家北院喊我说:老叔,你别救了,这火你救不了,还有二把火呢。我没听他的,大家一起救火,大概两车水才把火扑灭。我与耿某某家是父一辈子一辈的邻居,耿某某平时表现挺好,对邻居、父母都挺好,挺孝顺的。9、证人耿某某玲证实:耿某某是我叔伯哥哥耿某某的儿子,当天下午3点左右,我听说耿某某又回来跟他妈打架要钱,就去他家。到他家之后,没看到他妈,就耿某某自己在家,满屋的碎玻璃瓶子,他满身酒气,他对我说要点房子,我转身就走了。十多分钟之后,就看到他家房子着火了。10、被害人王某某证实:案发前下午两点多钟,我二儿子耿某某从外面喝酒回来,我知道他跟我要钱,就找个理由去前院叔伯大伯哥家送筛子,告诉我大哥耿凤林给我丈夫耿某某打电话,让他今天别回来。随后我儿子耿某某追上来,他让我找他爸爸,我说找不到,他就踹了我几脚,踹到我的腰部和腿上,他被我大哥、大嫂拉开,我就跑了。耿某某追出来拽住我的脖领子,他大娘让他放开我,就跟他回家了。回家之后,他让我给他爸找回来,给他钱,不给就把房子点着。后来我家邻居赵某某来我家,他劝我儿子。我儿子把家里的东西都砸了,我害怕他打我,从后门跑了。他让我丈夫回来就是要钱,前几天我丈夫跟我儿子打起来了,我儿子把我丈夫撵跑了。11、被害人耿某某证实:我家三口人,妻子王某某,儿子耿某某。案发当时我没在家,前4天我儿子耿某某来管我要钱,让我给他贷款,我没答应,他就又打骂、还要杀我,我就躲出去了。我是着完火亲属打电话回来的,听村民说耿某某把我房子点着了。前年夏天时他就往家里泼过一次汽油,要把房子点着了,当时被屯子赵某某给抱住没点着。12、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委托鉴定标的房屋维修及家俱损失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时的总价格为参仟零陆拾伍元整。13、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肇东市公安局五里明镇派出所证明、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送达手续。14、被害人耿某某、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载明:耿某某放火一案,我们作为父母,深为惭愧。耿某某今年29岁,在案发之前始终表现良好,在家孝敬父母,在外也有不错的人缘。并且勤劳能干,做木工活也很细致,得到了用户的好评。耿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案发,事出有因。耿某某因自身感情遇到挫折,前段时间离婚,导致性格抑郁。我们夫妻已近年迈,仅有二子,另外一个孩子远在外地,平时都是耿某某照顾,今后也依然如此。因此,特请求贵院,给耿某某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让他重新做人。我们夫妻都已对耿某某的一时冲动行为表示谅解,争取让他早日回家尽孝。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因让其父贷款未果,产生矛盾,故意纵火焚烧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耿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坦白罪行;放火原因是与其父产生矛盾,又系酒后所为,焚烧对象是自己家财物,损失不大,取得了父母的谅解;又无前科劣迹,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耿某某回到社区接受矫正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彦桦审 判 员  范学忠人民陪审员  温中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