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吉木取者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木取者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05号罪犯吉木取者,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木取者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宣判后,2011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吉木取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吉木取者于2010年12月28日晚上10时许,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济联煤矿,将济联煤矿正在使用的用于井下通风电机的电缆线36米盗走,致使井下作业工作停止。被盗电缆线价值7380元。罪犯吉木取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吉木取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吉木取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木取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咏梅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