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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瓦其拉格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其拉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4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瓦其拉格,男,1979年2月28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瓦其拉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瓦其拉格及翻译吉差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6日,买毒人向被告人瓦其拉格约购毒品后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2014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瓦其拉格在本市丰台区三环辅路北侧300路公交车西局站,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2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海洛因,净重0.44克。从被告人瓦其拉格处起获毒品1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0.16克。被告人瓦其拉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瓦其拉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起获毒品、毒资(附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蔡×证言,被告人瓦其拉格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瓦其拉格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瓦其拉格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瓦其拉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瓦其拉格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瓦其拉格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瓦其拉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