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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酷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晟巨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酷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晟巨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酷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北侧、江东路西侧、燕山路东侧、福园街南侧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3幢2206室。法定代表人何海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琳,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晟巨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90号16号楼三层3106室。法定代表人巨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酷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晟巨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酷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酷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酷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江苏酷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成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