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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白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88号原告白某。被告崔某。原告白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个月就性格不合,两个多月都不给生活费。还和我每天生气,扬言要杀了我。每天我都生活在惊恐中,被告也不和我好好过日子。婚后三个多月我们就分居了,至今已经分居11年多。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两个,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崔某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无存款,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分居已够两年。2014年12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结婚后,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白某与被告崔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董 江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