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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赵瑞杰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瑞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01号罪犯赵瑞杰,又名赵杰,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沁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瑞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宣判后,2011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瑞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至10月,罪犯赵瑞杰在沁阳市多次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受害人蔡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等的信任,让受害人喝下放有安眠药的饮料,趁受害人昏睡之机,将受害人现金盗走。罪犯赵瑞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获累计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瑞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瑞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瑞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