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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王&times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944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赵××(系原告之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树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委托代理人王××(系被告之父),一般代理。原告赵×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惜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