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张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64号原告: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明根。委托代理人:吴静,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法定代表人:黎建军,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局长。第三人:张德芳。原告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第三人张德芳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长 李倩影审判员 吴晓岚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建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