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监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蒋以道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以道,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监字第0049号申请执行人蒋以道,居民。被执行人XX,居民。申请执行人蒋以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沭耿民初字第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XX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了执行程序,并作出了(2013)沭执字第3310号终结裁定。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沭执字第3310号终结裁定书,恢复本院(2013)沭耿民初字第0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军执行员 汪明树执行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浴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