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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333号原告冯某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住德惠市。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书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彩礼款20000元。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原、被告经冯少龙、杨玉伍介绍订婚,当天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30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解除婚约后,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余款20000元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冯少龙、杨玉伍的证人证言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彩礼款,被告未出庭抗辩,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冯某某彩礼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