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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虞久彪与涂翔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久彪,涂翔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虞久彪。被执行人涂翔宇。申请执行人虞久彪与被执行人涂翔宇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虞久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涂翔宇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4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涂翔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虞久彪与被执行人涂翔宇于2015年1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虞久彪同意被执行人涂翔宇在2015年2月12日前付200000元、余款4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申请执行人虞久彪同意被执行人涂翔宇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虞久彪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虞久彪本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翔宇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400元。被执行人涂翔宇尚欠申请人虞久彪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4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涂翔宇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虞久彪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运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