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受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曹国基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国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受初字第14号起诉人曹国基,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柴峥,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月26日,本院收到曹国基的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上海文新书报刊批销中心赔偿起诉人曹国基自2012年2月起至2014年1月止的退休工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0320元[计算标准按1680元每月(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个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之起诉所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曹国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志建代理审判员 喻 捷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雯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