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丁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2号罪犯丁林,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商梁刑初字第5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林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60.6元。被告人丁林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商刑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罪犯丁林于2009年3月23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丁林在执行期间,2012年2月1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丁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5年起,被告人丁林积极参加以张付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商丘市境内多次受雇于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起。被告人丁林参与实施寻衅滋事5起,致4人轻伤、4人轻微伤;实施非法拘禁1起。系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2年8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瑞欣审 判 员 李景昌人民审判员 贵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