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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与温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温某某,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被执行人温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股份合作公司付租金和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受理费等共计8901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490号,本案执行费9808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