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春林与常树堂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林,常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林,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常树堂,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农民。原告吴春林与被告常树堂追偿权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常树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春林工资款166.7元,诉讼费50元,共计216.7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春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常树堂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3日内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常树堂已将执行款216.7元交至本院,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常树堂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