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石守明与安庆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守明,安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石守明,个体。被执行人安庆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杏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庆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安庆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庆生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八万四千零八十七元(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庆生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安庆生承担。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